内含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医疗设备)及其备用电池 ≤100Wh或≤2g 无需九元航空批准运输的行李 | ||
名称 | 运输方式 | 限制 |
药品或化妆品 运动或家用气溶胶 | 托运行李或 手提行李 |
每名旅客所携带上述物品的总净数量不超过2kg或2L,且单件物品净数量不超过0.5kg或0.5L。作为手提行李时单件物品容器的容积不得不超过100ml。气溶胶释放阀必须以盖子等方式保护以防意外释放内容物。 |
用于机械假肢的气瓶 | 托运行李或 手提行李 | 为操纵机械假肢而携带的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小气瓶。为保证旅途中的需要,还可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 |
心脏起搏器 | 随身携带 |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医疗装置,包括那些植入人体内以锂电池为动力的装置或作为治疗手段植入人体内。 |
医用/临床用温度计 | 托运行李 | 置于具防护性盒内供个人使用的含汞的小型医用或临床用体温计, 可携带一只。 |
酒精饮料 | 托运行李 | 酒精饮料不应置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登机,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条件是有购物凭证且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 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但应在零售包装内,并且每个容器不应超过5L。 托运的酒精饮料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酒精的体积浓度小于或等于24%,不受限制; (2) 酒精的体积浓度24%~70%(含70%)之间的,承装在不超过5L的容器内,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L; (3) 酒精的体积浓度大于70%,不应作为行李交运。 |
含烃类气罐的头发造型设备 | 托运行李 或 手提行李 | 含烃类气罐的头发造型设备,每一旅客只可携带一支,但其安全盖必须紧扣于发热元件上。在任何时候头发造型设备都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此种头发造型设备用的备用气罐不得装入交运的或手提携带的行李中。 |
内含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医疗设备)及其备用电池 ≤100Wh或≤2g | 托运行李 或 手提行李 | “电池驱动的电子设备”系指需要电池提供电能方可运行的装置。旅客携带个人自用的内含电池的此类设备(PED)包括医疗设备,如便携式集氧器(POC)和消费类电子产品,如照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设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防止损坏,并防止意外启动。对于可释放巨大能量的便携式电子设备,电池和发热元件必须与设备分离,卸掉发热元件、电池或其他组件。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干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和密封型湿电池。便携式电子设备应该放入手提行李中,然而如果设备作为交运行李: 设备必须完全关闭(不能为睡眠或者休眠模式),除非设备仅包含锂电池不超过:①对于锂金属电池,每个设备的锂含量0.3g;或②对于锂离子电池,每个设备的额定能量2.7Wh。 |
电子烟: 含电池的电子香烟包括电子雪茄和其他个人使用的汽化器必须仅限在手提行李中。不允许在飞机上对这些设备和/或电池充电。在飞行的所有阶段禁止使用电子烟,并且必须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 | ||
备用电池(包括移动电源)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可以通过将其放到原始零售包装中或其他隔离电极的方法,例如,用胶带缠好暴露出的电极,或将每块电池放在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袋内,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每人最多可携带20块备用电池(其中充电宝最多携带2个),携带超过此数量,必须提前获得九元航空的批准。 (1)包括移动电源在内的备用电池禁止作为交运行李运输。 (2)包括移动电源在内的备用电池应该:(a)在飞行的所有阶段,不能使用机上座位或飞机上的电源为其充电;(b)在飞行的所有阶段,不能为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或供电;(c)须妥善放置,避免挤压磕碰。 | ||
对锂电池的额外要求: (1) 每个安装的或备用的电池不得超过: (a)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或 (b)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由“安培-小时表示的额定电容×标称电压”计算得出,即:Wh=Ah×V)。 (2) 电池必须是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要求的类型。 (3) 每人最多可携带15台PED,携带超过此数量,必须提前获得九元航空的批准; (4) 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物品,其主要用途是对另一装置提供能源,如移动电源,仅允许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这些物品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如通过放到原商品包装中或其他隔离电极的方法,即:用胶带缠好暴露的电极,把每块电池放在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袋内。 (5) 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且锂电池的锂金属含量超过0.3g或瓦特小时数超过2.7Wh: (a) 锂电池必须从行李上卸下并且将锂电池带入客舱; (b) 拆除了锂电池后的行李,可作为手提行李也可作为托运行李。 (c) 当行李上的锂电池超过(5)款限制且不能拆卸时,此种行李禁止携带。 | ||
对密封型湿电池的附加要求: (1) 电池必须符合特殊规定A67的要求且不得包含任何游离的或未被吸附的液体; (2) 每块电池的电压不得超过12V且额定瓦特小时值不得超过100Wh; (3) 仅限手提行李,每人最多可以携带两块备用电池,并且每块电池必须采用电极绝缘的方法进行防短路保护。 | ||
轻便电子设备中的燃料电池 | 手提行李 | 为轻便电子设备(例如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和便携摄像机等)提供电力的燃料电池,以及备用燃料盒,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燃料电池和燃料电池盒只可以含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液化易燃气体、水反应物质或金属氢化物形式的氢; (2) 不允许在飞机给燃料电池盒充满燃料,除非安装备用燃料电池盒时允许的; (3) 任何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中燃料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a) 对液体而言,200ml; (b) 对固体而言,200g; (c) 对液化气体而言,非金属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不得超过120ml,或金属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不得超过200ml; (d) 对于金属氢化物中的氢,燃料电池盒必须等于或小于120ml的水容量。 (4) 每个燃料电池和燃料电池盒都必须符合IEC PAS 62282-6-100Ed.1,包括修正案1,而且必须标上制造商符合此标准的合格证。此外,每个燃料电池盒必须标明盒内燃料的最大数量和类型; (5) 每一旅客可以携带不超过2个备用燃料电池盒; (6) 燃料电池与设备中集成电池组之间的相互作用必须符合IEC PAS 62282-6-100Ed.1,包括修正案1仅用作为设备中电池组充电的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不允许运输; (7) 燃料电池的设计必须使其在轻便电子设备不使用的时候不能为电池组充电,且生产商必须有牢固的标识:“APPROVED FOR CARRIAGE IN AIRCRAFT CABIN ONLY”(只允许在客舱内携带)。 |
与少量易燃液体一起包装的非感染性样本 | 托运行李或 手提行李 | 含有少量醇类或醇类溶液(UN1170、UN1219、UN1987)或甲醛溶液(UN1198)的哺乳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鱼、昆虫和其他无脊椎动物的标本,须符合A180特殊规定的要求。 旅客应至少提前48小时告知公司,并确认标本无感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