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一)便携式电子设备(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简称PED):泛指可随身携带的,以电力为能源并能够手持的电子设备。例如: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手机、视频播放器和电子游戏机等。
(二)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Transmitting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简称T-PED):能够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PED。包括但不限于:开启蜂窝通讯技术、无线射频通讯网络、或其他无线通讯的PED。
(三)非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Non-transmitting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简称N-PED):指不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的PED;或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但发射功能已被关闭的PED。
二、PED可用/禁用的飞行阶段及其设备种类/尺寸:
(一)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便携式录音机;
2.助听器;
3.心脏起搏器;
4.电动剃须刀;
5.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用于维持生命的电子设备(装置);
6.人员使用的生命保护装置;
7.经局方批准安装的娱乐机载设备(机上视/听设备)
(二)空中禁止使用的PED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不具备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即仅具备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的设备,包括有移动电话功能的手表等;
2.对讲机;
3.遥控设备(遥控玩具及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4.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
5.局方或九元航空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三)在飞行关键阶段,不允许使用下列设备,但允许在巡航飞行中使用:
1.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31cm的大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如便携式电脑、PAD等);
2.公司认为使用时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平板电脑(pad)、电子书、视频播放器、电子游戏机等)
(四)在飞机上,全程允许使用的设备为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小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包含但不仅限于:
1.具有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智能手机;
2.电子书;
3.视/音频播放机;
4.电子游戏机;
5.在飞行关键阶段,以上设备不得链接配件(如耳机、充电线等)。
三、可用/禁用的模式:
(一)提供Wi-Fi服务的飞机可以使用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T-PED)和非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N-PED)。具有飞行模式功能的移动电话,可以使用Wi-Fi,但应打开飞行模式(即关闭蜂窝移动通信功能)。
(二)未提供Wi-Fi服务的飞机仅可以使用非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N-PED)。具有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智能手机)应打开飞行模式(即关闭蜂窝移动通信功能),同时关闭Wi-Fi功能。
(三)空中(自飞机为开始飞行而进入跑道时刻起,至结束飞行滑出跑道时刻止)禁止打开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
四、便携式设备存放、保管和应急处置要求:
(一)大型PED(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31cm的PED设备,例如:便携式电脑、PAD等)应被安全存放,不至于在颠簸、冲击、紧急撤离等状况下发生危险。
(二)小型PED(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PED设备,例如:电子书、移动电话等)有合适的固定方式即可(如:旅客手持)。
(三)PED配件(例如:耳机、充电线等)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应被安全存放,不能阻碍紧急情况下应急撤离。
(四)旅客应避免在有可能导致本人或周边旅客受到伤害的不恰当时间点离开座位(如:将PED直接放置在座位上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离开座位,PED充电时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离开座位),或尽量避免在有可能导致本人或周边旅客受到伤害的不恰当时间点向行李架内存取个人物品。
(五)随身携带行李、行李架中的PED应关闭电源。
(六)在实施低能见度飞行前,或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干扰来自机上人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飞行机组将发布禁止使用PED的指令,旅客应遵照机组指令关闭所有PED设备电源、安全存放PED设备;对拒不执行机组指令的人员,将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五、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将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将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