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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6-04-01

根据“发改价格〔2009〕2879号、〔2011〕2219号、〔2015〕571号”文件关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现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出票日期自2026年4月5日零时起的国内客票。

二、征收标准

1.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每位旅客燃油附加征收标准调整为60元。

2.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燃油附加征收标准调整为120元。

3.婴儿旅客免收燃油附加。

4.儿童、按民航局规定享受成人公布普通票价50%优惠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实行减半收取,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每位旅客收取3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60元。

5.燃油附加的征收以原始出票日期为准,客票改期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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